(2014)北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晓静与韩会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静,韩会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刘晓静。被告韩会珍。本院在审理刘晓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静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硕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冯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