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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晓静与韩会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静,韩会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刘晓静。被告韩会珍。本院在审理刘晓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静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硕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冯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