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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嫩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与王振江、王振国、崔凤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王某甲,王某乙,祁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嫩商初字第1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告王某甲,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祁某某,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与被告王某江、王某国、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5.00元、邮寄费80.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陶立新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吴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