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王洪生诉黄世培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生,黄世培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42号原告王洪生(又名王宏生),男,1968年0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辉明,泉州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世培,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洪生与被告黄世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洪生于2014年03月06日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洪生承担。审判员 张朝新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吴萍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