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王洪生诉黄世培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生,黄世培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42号原告王洪生(又名王宏生),男,1968年0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辉明,泉州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世培,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洪生与被告黄世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洪生于2014年03月06日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洪生承担。审判员  张朝新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吴萍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