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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成×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1539号原告成×,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被告黄×,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以给被告黄×半年时间改善夫妻关系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唐晓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