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成×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1539号原告成×,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被告黄×,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以给被告黄×半年时间改善夫妻关系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唐晓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