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利民一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秦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利民一初字第00037号原告秦某,女,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侯某,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原告秦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晓静、人民陪审员孙克军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侯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侯某于××××年结婚,办理结婚证。婚后期间生育两个子女,长子“侯某甲”14岁、次子“侯某乙”12岁。结婚后两人感情尚好,买车后被告长期在外,有时一年都不回来,他不但不理我还找我的事多次打我,被告侯某要和我离婚,我己与被告侯某三年没有生活在一起了,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小孩一人一个,抚养费均自理。被告侯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秦某××××年结婚,××××年××月××日办理了结婚证,被告与原告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后共生育两个子女,双方的感情一直都很好,不愿意同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秦某与被告侯某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共生育两个子女,长子“侯某甲”1999年3月初4出生、次子“侯某乙”2002年10月13日出生。夫妻共同财产有时代牌汽车一辆(车牌津J×××××)。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秦某与被告侯某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了结婚证,原告秦某与被告侯某系合法夫妻。在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只是因为生活琐事争吵,并无感情破裂导致婚姻解除的事由,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原告秦某要求与被告侯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秦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犇审 判 员  李晓静人民陪审员  孙克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