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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巩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牛艳平诉贺志敬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第641号原告牛某某,女,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贺某某,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清正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王艳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