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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谢麒与福安市天天来超市、叶长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麒,福安市天天来超市,叶长华,叶春贵,叶金玉,叶石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谢麒。委托代理人毛建熙、郭汉斌,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安市天天来超市。法定代表人叶长华,经理。被告叶长华。被告叶春贵。被告叶金玉。被告叶石富。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麒与被告福安市天天来超市、叶长华、叶春贵、叶金玉、叶石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谢麒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免交、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胜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叶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