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彭 某 某 与 何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案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彭某某,女,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农民。被告何某某,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合一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兴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