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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张民初字第0519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宗卫民与卢杏妹,黄盛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汤某,王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张民初字第0519号原告李某,男,1968年11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宜兴市丁蜀。委托代理人竺国新,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某,女,1966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宜兴市张渚镇竹园村。委托代理人吕俊伟,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7年12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宜兴市张渚镇。委托代理人朱小平,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汤某、被告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孙恒俊代理审判员  吴旻昊人民陪审员  黄立新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杜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