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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郭丽青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凯旋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李艳明,郭丽青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万民初字第74号原告张家口凯旋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广,经理。被告李艳明,男,1981年7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志刚(系被告父亲),1960年1月21日生,汉族。被告郭丽青,女,1980年10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文强,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家口凯旋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艳明、郭丽青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筱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白广、被告李艳明委托代理人李志刚、被告郭丽青委托代理人张文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家口凯旋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3年8月25日被告到我公司修理150卧破机及配件欠我27894元,又于同日欠下力破机修理费9660元,又于2013年11月10日欠我机械配件费32672元,以上三笔合计70226元,当时欠款时被告将自己坐落在康保县南环路玉泉佳苑小区楼房房产证交给我做抵押,后经再三追要欠款未果,无奈只好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70226元及利息。被告李艳明辩称,我同意将登记在郭丽青名下的冀G×××××轿车抵顶欠白广的钱,冀G×××××轿车是婚内我给郭丽青买的,郭丽青诱骗我于2013年12月25日离婚,并把现金和家中两辆车全部偷走。被告郭丽青辩称,一、本案是修理合同纠纷,合同的相对双方是张家口凯旋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和李艳明,我对修理合同纠纷一事不知情,修理合同中所涉机械和配件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财产,没用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产、生活。我对前夫李艳明所欠债务不予认可。我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李艳明代我在欠条签字的行为无效。我认为此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将我列为被告;二、我与李艳明于2013年12月25日办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冀G×××××轿车和其他共同财产归我,用于抵顶李艳明在婚前欠我的债务,我承担了20万的共同债务,故应只列李艳明一人为被告;三、我为了清偿债务已于2013年10月20日将冀G×××××轿车转让给我的债权人陈树飞所有,并交付,用于偿还欠陈树飞的19万元的债务,原告对陈树飞所有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是错误的。综上,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解除对车辆的保全,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2013年8月25日,被告李艳明在张家口凯旋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修理150卧破机及配件欠修理费27894元,为原告出具欠条“今日欠张家口凯旋通机械有限公司修理150卧破费27894元(贰万柒仟捌佰玖拾肆元)。欠款人:李艳明郭丽青(李艳明代)2013年8月25日”,又于同日修理力破机欠修理费9660元,又为原告出具欠条“今日欠张家口凯旋通机械有限公司立破修理费9660元(大写玖仟陆佰陆拾元整)。欠款人:李艳明郭丽青(李艳明代)2013年8月25日”。2013年11月10日被告李艳明再次欠张家口凯旋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机械配件费32672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今日欠张家口凯旋通机械有限公司配件费32672元(大写叁万贰仟陆佰柒拾贰元整)。欠款人:李艳明郭丽青(李艳明代)2013年11月10日”。2013年12月25日二被告协议离婚,双方一直未给付该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三份、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一份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艳明在原告处修理设备并购置配件,其所欠费用被告郭丽青虽未签字,但该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清偿债务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郭丽青主张该欠款不是共同债务,其反驳理由不充分,又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债权人与被告李艳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二被告给付利息,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艳明、郭丽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凯旋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款7022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8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98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筱荷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武 鹏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