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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商初字第0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与郑清琴、肖荣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清琴,肖荣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商初字第0153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江苏省无锡市五爱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83589288-7)。负责人张伟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文、沈菊,均系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清琴。被告肖荣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无锡分行)与被告郑清琴、肖荣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无锡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沈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清琴、肖荣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行无锡分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郑清琴、肖荣寿;贷款于2010年1月14日发放,于2025年1月14日到期;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本金79万元已归还135854.60元;期内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下调30%,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郑清琴、肖荣寿应承担建行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1240元。2、物的担保情况:2012年3月23日,郑清琴、肖荣寿以位于无锡市XXX房屋所有权提供抵押担保,他项权证载明债权数额为79万元。请求法院判决:1、郑清琴、肖荣寿立即偿还所欠贷款本金654145.40元及利息11436.21元(计算至2013年10月31日,此后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2、郑清琴、肖荣寿支付建行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1240元;3、建行无锡分行有权以抵押房产对上述各项请求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郑清琴、肖荣寿承担。被告郑清琴、肖荣寿未到庭答辩。诉讼中,因抵押房产已办妥他项权证,建行无锡分行撤回对保证人无锡太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建行无锡分行诉称事实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房屋他项权证、个人贷款支付凭证、试算清单、个人贷款对帐单、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收据、确认单、入帐通知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郑清琴、肖荣寿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建行无锡分行要求以郑清琴、肖荣寿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郑清琴、肖荣寿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654145.40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3年10月31日为11436.21元,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息随本清。二、郑清琴、肖荣寿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代理费21240元。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郑清琴、肖荣寿抵押的无锡市XXX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诉讼费的给付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70元,减半收取5335元,诉讼保全费4170元,合计9505元(已由建行无锡分行预交),由郑清琴、肖荣寿共同负担(建行无锡分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由郑清琴、肖荣寿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郑清琴、肖荣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建行无锡分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江阴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夏燕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孔飞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