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字第0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建设投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丰达钢铁有限公司1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建设投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丰达钢铁有限公司,河北建达润升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北丰江达化工有限公司,李立生,张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00034-1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建设投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丰达钢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建达润升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丰江达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立生被执行人:张社平关于石家庄市建设投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丰达钢铁有限公司、河北建达润升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北丰江达化工有限公司、李立生、张社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2)石立保字第0010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9月19日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北丰达钢铁有限公司及李立生名下汽车共计十二辆,现查封即将到期,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河北丰达钢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AFD9**汽车一辆;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李立生名下车牌号为:冀AAB3**、冀AAF6**、冀ALS2**、冀ALS1**、冀ALS8**、冀ALS8**、冀ALS7**、冀AFD2**、冀AFD8**、冀A00B**、、冀A00B**共十一辆汽车。三、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半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彬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贾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