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民终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贺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李贺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沧民终字第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浮阳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邓坦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绍文,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县人民法院(2013)青民初字第3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李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上诉人李贺撤回起诉;二、撤销青县人民法院(2013)青民初字第3437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上诉人李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退还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关志萍审判员 于长江审判员 张 梅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王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