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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许伟峰与许辰佳、杨小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许伟峰,许辰佳,杨小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申字第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伟峰,男,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辰佳,又名杨辰佳,女,汉族,学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小琴,女,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再审申请人许伟峰因与被申请人许辰佳、杨小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平民三终字第351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伟峰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一、二审认定平顶山市卫东区贸易广场5号楼东2单元1楼西户住房由被申请人杨小琴和申请人之父许水法二人购买,缺乏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二、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作为许水法的合法继承人,有权居住该房产。许伟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54号、本院(2009)平民二终字第814号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杨小琴对本案争议房屋享有50%所有权,一、二审判决认定杨小琴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判令许伟峰返还该房屋并无不当。关于许伟峰申请再审所称继承问题,许辰佳、许伟峰均以其各自持有的遗嘱主张争议房屋所有权,原判���认为,在两份遗嘱未经依法确认的情况下,无法认定两份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双方以各自持有的遗嘱来主张权利和进行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待双方持有的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依法得到确认后,可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该处理亦无明显不当。许伟峰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许伟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伟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国峰审 判 员  徐冠军助理审判员  王俊奇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马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