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民初字第174号原告:张某,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女,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7日以给被告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希望双方珍惜这次难得的和好机会,以实际行动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守票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林超方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