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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西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昌全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第二标项目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全,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第二标项目部,谢运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西民初字第20号原告:赵昌全。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法定代表人丁荣富。被告:中铁隧道集团第二标项目部,住所地西峡县西坪镇吴家沟村吴家大桥。被告:谢运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昌全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第二标项目部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昌全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赵昌全承担。审判员  薛锋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朱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