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辛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底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底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辛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底某,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回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7月20日因犯赌博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11月13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5日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冀辛检公刑诉字(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孟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0日,被告人底某向田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并以自己的冀A×××××马自达轿车作借款抵押。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人底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辛集市人民法院2010年10月25日判决:被告人底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田某借款和利息,如果底某到期不履行,田某有权对所抵押的轿车进行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于被告人底某拒不履行辛集市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2010年12月22日田某申请法院执行,辛集市人民法院通过拍卖抵押的轿车,田某得款6.2万元,剩余3.8万元借款及利息以及辛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诉讼费用,底某仍拒不执行。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辛集市人民法院移送函、辛集市人民法院关于底某拒不执行情况的说明、到案经过、欠条、辛集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执行案件审查登记表、申请执行书、执行笔录、查询存款通知书、户籍证明、辛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2、证人田某的证言;3、被告人底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及说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底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底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底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在开庭审理阶段,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0日,被告人底某向田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并以自己的冀A×××××马自达轿车作借款抵押。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人底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辛集市人民法院2010年10月25日判决:被告人底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田某借款和利息,如果底某到期不履行,田某有权对所抵押的轿车进行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于被告人底某拒不履行辛集市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2010年12月22日田某申请法院执行,辛集市人民法院通过拍卖抵押的轿车,田某得款6.2万元,剩余3.8万元借款及利息以及辛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诉讼费用底某仍拒不执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底某的亲属与田某执行和解,被告人底某给付民事诉讼的原告田某65000元人民币,田某不再追究被告人底某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并对被告人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底某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3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9月8日由辛集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1年8月1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2年6月18日经辛集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7月20日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辛集市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及关于被执行人底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的情况简介,主要内容:2012年10月8日辛集市人民法院将被告人底某拒不执行判决的相关材料移送辛集市公安局,请求立案侦查,追究底某的刑事责任。2、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3年11月13日0时20分,辛集市公安局民警将藏匿在辛集市A派商务酒店213房间的底某抓获。3、证人田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0年5月20日底某借了他10万元,说过一个月还他,到期后他多次找底某还款,底某以各种借口拖着不还,后他起诉法院,法院判决底某还他10万元及利息,如果到期不还就把底某给他的那辆车拍卖了,后来那车拍卖了6.2万元,剩下的钱就执行不了了,法院也找不到底某了,直到2012年夏天他们打听到底某从辛集位伯信用社贷款了,告诉了法院,法院就调查了,确定底某贷了40万元,后来底某也没还了他钱。4、被告人底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主要内容:2010年5月20日他在田某处借了10万元,答应2010年6月20日还清欠款,如不还将他的冀A×××××马自达轿车作为抵押。到期后他没有还款能力,田某申请法院执行后,法院将车评估拍卖了6.2万元,这钱给了田某,后来法院要求他履行债务及利息,他也没有理,2012年10月9日他接到公安局的通知也没去,一直在外面躲着,直到被抓。他在2012年3月份曾用房产抵押在位伯信用社贷款40万元,用这钱还了房贷、赌债、交了罚金以及日常消费。5、受案登记表、辛集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明辛集市公安局2012年10月9日受案、立案情况。6、居委会的证明,主要内容:被告人长期不在此居住。7、辨认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2013年9月10日辛集市公安局干警将事先准备好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让田某辨认,其辨认出8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欠他钱不还的底某。8、接受证据清单及欠条,主要内容:辛集市公安局民警接受田某提交的欠条复印件,田某自愿提供与原件无异。9、辛集市人民法院(2010)辛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原告田某与被告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底某偿还原告田某10万元借款、利息及诉讼费用等。10、辛集市人民法院执行情况材料,主要内容:2010年12月22日田某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向底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底某同意协商解决,2011年1月10日后,法院便联系不上底某,后联系上底某,底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查询底某的个人存款情况,查询结果2012年2月29日在辛集市某信用社的账号上有存款40万元,该40万元底某用于偿还高利贷及个人消费等。11、辛集市人民法院(2012)辛刑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2012年7月20日因犯赌博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底某的基本情况。2012年7月20日因犯赌博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13、执行笔录、谅解书及调查笔录,主要内容:底某家属与田某已执行和解,田某不再追究被告人底某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明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底某在法院多次限其履行还款义务时其拒不接听电话也不到庭履行法律义务,并将其在信用社的存款分多次支取用于偿还赌债、个人消费,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底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底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底某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3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9月8日由辛集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2年7月20日被告人底某因犯赌博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10月9日其又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立案侦查,后由公诉机关提取公诉,其属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故应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底某自愿认罪,且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履行了还款义务,债权人田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辛集市人民法院(2012)辛刑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对被告人底某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与(2012)辛刑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告人底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14年4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张丽梅审判员 乔喜来审判员 王华勇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路冬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