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知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东阳市木禾茶叶有限公司新南路木禾茶苑、东阳市木禾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东阳市木禾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知初字第9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委托代理人:柳建芬、张桂君。被告:东阳市木禾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励。被告:东阳市木禾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一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东阳市木禾茶叶有限公司新南路木禾茶苑、东阳市木禾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东阳市木禾茶叶有限公司新南路木禾茶苑、东阳市木禾茶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东阳市木禾茶叶有限公司新南路木禾茶苑、东阳市木禾茶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楼敏娟人民陪审员 吴仲明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