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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法民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龚正贤与孙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正贤,孙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法民初字第00666号原告龚正贤,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濯水镇。委托代理人郑仁荣,重庆市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孙科,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龚正贤诉被告孙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正贤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正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84元,由原告龚正贤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帆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