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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刘师伟与王飞、周小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师伟,王飞,周小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027号原告:刘师伟,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自由职业,:420281198708155416。被告:王飞,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无职业,:513030198312226410。被告:周小渠(曾用名周小菊),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中滩乡天山村*组***号()。原告刘师伟与被告王飞、周小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师伟和被告周小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师伟诉称:2012年11月13日、12月17日、2013年6月13日,被告王飞于武昌街道口向原告借款共计13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王飞借款后用于两被告家庭经营位于青山青王路厂前新武东小区烟酒副食商店。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认为,被告所负135000元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为此,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王飞、周小渠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刘师伟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3份。证明:被告王飞分三次找原告借钱,原告均是借给其现金。被告王飞未提供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被告周小渠辩称:1、原告诉称被告王飞向其借钱,这个事被告周小渠是不知道的;2、原告诉称开店是事实,但是开店时间是2012年5月;3、原告诉称被告王飞借了三次钱,但是被告周小渠一次也不知道,且商店也开了,根本不用资金,所以被告王飞借的钱不是用于开店,而且被告王飞借钱时被告周小渠与其已离婚,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周小渠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各1份。证明被告周小渠与王飞离婚后有好多人来找过王飞,被告周小渠是不知道王飞在外面向别人借过钱,也不知道他向原告借过钱。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周小渠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对上述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周小渠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持有异议:认为是离婚之后才知道王飞借钱的事。本院认为: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该证据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王飞、周小渠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2月16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19日经四川省渠县民政局核准协议离婚)。2012年11月13日、同年12月17日、2013年6月13日,被告王飞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35000元并出具欠条3份。现原告以被告未及时清偿借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被告王飞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属实。原告主张的上述借款均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小渠对上述债务负有共同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两被告应承担清偿借款的责任,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小渠抗辩其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飞、周小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师伟借款1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王飞、周小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5010400003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邵冬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孟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