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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秭归执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周立全与王世陆、韩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全,王世陆,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秭归执字第00667号申请执行人周立全。被执行人王世陆。被执行人韩英。申请执行人周立全与被执行人王世陆、韩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鄂秭归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王世陆、韩英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立全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世陆、韩英已从申请执行人周立全申请执行的房屋内腾出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鄂秭归执字第0066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文先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韩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