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秭归执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周立全与王世陆、韩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全,王世陆,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秭归执字第00667号申请执行人周立全。被执行人王世陆。被执行人韩英。申请执行人周立全与被执行人王世陆、韩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鄂秭归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王世陆、韩英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立全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世陆、韩英已从申请执行人周立全申请执行的房屋内腾出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鄂秭归执字第0066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文先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韩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