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中刑二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刘纪宏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纪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定中刑二终字第19号原公诉机关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纪宏,男,汉族,1981年3月13日生。2013年11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逮捕,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陇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刘纪宏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4)陇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纪宏以原判处刑过重等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过程中,上诉人刘纪宏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刘纪宏在二审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刘纪宏撤回上诉。二、陇西县人民法院(2014)陇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兆审判员 孔 军审判员 马向东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王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