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46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1966年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常德市鼎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7日被羁押,2013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匡洁,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匡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6月14日起,被告人李某在其管理的位于珠海市高新区金鼎拱星路28号的老邹理发店内,容留他人卖淫,并每次收取费用人民币30元。同年11月27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对上述理发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正在卖淫嫖娼的卖淫女陈某、谢某及嫖客张某、詹某。随即,警察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并当场扣押嫖资人民币130元、收据一本、避孕套10个。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谢某、张某、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提请法院判决物品、文件清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李某系初犯,且愿意缴纳罚金。综上,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证据支持,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避孕套10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珑艳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昆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