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刘×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怀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男,40岁(1973年5月21日出生);2010年5月1日,因非法持有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于2014年2月23日13时30分许,醉酒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客车(车牌号京P×××××)在怀柔区雁栖开发区A区路口处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李×1驾驶的小客车(车牌号京GLG×××)发生事故。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刘×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1、王×1、王×2、李×2、李×3的证言,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京公交司鉴(酒检)字(2014)第698号酒精检验报告,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单,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京公(怀)决字(2010)第43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员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有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4年3月23日止);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尤贵荣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裴冀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