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张钢与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钢,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0732号原告张钢,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金渝大道留云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6251-5。法定代表人邹福顺,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留云路1号,其余不详。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3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12楼,其余不详。被告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1号11-1,其余不详。被告重���建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上清寺专校街鑫隆达大厦A座12楼,其余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钢与被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钢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钢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唐 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