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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冠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白晓云申请执行刘东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晓云,刘东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白晓云,女。被执行人刘东卫,女。委托代理人朴永建,男。本院在执行白晓云申请执行刘东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东卫应给付申请人借款150000元,利息18000元,案件受理费1830元,合计169830元。因被执行人刘东卫除另案评估、拍卖中的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待另案对被执行人的查封财产评估、拍卖后才能继续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鸡冠执字第3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另案对被执行人的查封财产处理时,申请人可申请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梁大钢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于佳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