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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马刑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税某某交通肇事罪执行通知书77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龙马刑执字第7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泸州市泸县司法局:罪犯税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经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的规定,请你局对该犯予以考察。缓刑考验期间: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执行根据: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马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审 判 长  刘焱彬审 判 员  郭容兴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方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