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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中民监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朱金华与殷锦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某某,殷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监字第00098号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村***组**号。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殷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县XX乡XX村**组**号。再审申请人朱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殷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长中民三终字第2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朱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朱某某在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朱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罗芳海代理审判员  易伟玲代理审判员  徐琳琳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欣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