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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石智勇与厦门土巴巴生态菜篮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智勇,厦门土巴巴生态菜篮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初字第725号原告石智勇,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刘振志、李怡秦,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土巴巴生态菜篮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培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荣坤,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智勇诉被告厦门土巴巴生态菜篮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以需要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智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巧玲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代书记员 邱武全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