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法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铜胜管业有限公司与成都腾润联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铜胜管业有限公司,成都腾润联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铜胜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汝铜,任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腾润联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廷付,任执行董事。庆云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庆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成都腾润联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铜胜管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都腾润联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静安路分理处的账户存款88000.00元。冻结期限:2014年3月7日至2015年3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成都腾润联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大学路分理处的账户存款88000.00元冻结期限:2014年3月7日至2015年3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 瑞��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刘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