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筑民申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郭仙珍、谢世碧与徐光玉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光玉,郭仙珍,谢世碧,修文县龙场镇新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筑民申字第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光玉(又名徐光义),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世碧,女,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郭仙珍,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修文县龙场镇新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新生村。法定代表人蒋光祥,该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徐光玉称,因被申请人携女外嫁,原承包地弃耕荒种,时任村领导收回该地后另行发包给徐光玉,原判认定被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耕作,系认定事实错误,同时适用法律不当,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2013)筑民终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公正判决。本院审查认为:“生不增地,死不减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原郭安志户的承包地,在郭安志死亡后,应由该户原其他家庭成员谢世碧依法享有。被申请人谢世碧虽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作为发��方的新生村委会不得收回被申请人原承包地。新生村委会将该承包地另行发包给再审申请人,应视为违法收回发包,该发包内容在再审申请人与新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中,属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该部分内容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内容,自始无效。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徐光玉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光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隋凤清审判员 毛永鸿审判员 刘源江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李君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