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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朱玉馨与江敏、李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馨,李劲松,江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朱玉馨。委托代理人丁红。被告李劲松。委托代理人华刚、王浩峰。被告江敏。委托代理人张晓璐。原告朱玉馨诉被告李劲松、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玉馨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1130元,由原告朱玉馨负担。审 判 长  巫劲松审 判 员  余雪松人民陪审员  张健群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朱路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