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民初字第5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成都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彭飒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飒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5093号原告成都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东风南路。被告彭飒秋。原告成都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飒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彭飒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彭飒秋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成都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江晓英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余 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