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佳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李华清诉高孝平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清,高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佳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李华清,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孝平,男,汉族。李华清与高孝平欠款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佳民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华清欠款人民币100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高孝平承担。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高孝平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华清欠款人民币100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并当即兑现)由被执行人高孝平承担。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佳民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生发审判员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樊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