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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行执审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海孝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海孝,胡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行执审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义德,主任。被执行人李海孝,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胡玲玲,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李海孝、胡玲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的(2013)西计生征决字第I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3)西计生征决字第I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李海孝、胡玲玲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3)西计生征决字第I009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3)西计生征决字第I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     梅审判员 段     平     德审判员 赵克伟二0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郭     永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