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淅荆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段国立诉孙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国立,孙丰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荆民初字第151号原告:段国立,男,生于1963年。被告:孙丰林,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淅川县荆紫关镇菩萨堂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国立诉被告孙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已达成协议,被告当场付清了借款。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国立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段国立负担。审判员  汪新发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谢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