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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席小丽与魏斌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某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法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席某某,女,汉族,教师。被执行人魏某,男,汉族,初中文化,职工。申请执行人席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离婚纠纷一案的(2011)合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魏某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席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某履行孩子抚养费6000元(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并负担案件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某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了应负担的2013年度的孩子抚养费6000元,并负担了执行费50元,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1)合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席某某申请执行的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孩子抚养费6000元的请求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王文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