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霸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孙迎滨与卢俊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迎滨,卢俊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霸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孙迎滨。被执行人卢俊羽,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霸州镇兴华南路41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霸民初字第3310号调解书于2014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卢俊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俊羽自收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卫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卢俊羽在中国农业银行胜芳支行62×××11账户的17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安屏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