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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敖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沈林与刘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林,刘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敖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沈林,男,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刘永军,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林与被告刘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林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孟庆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