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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张某某、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初字第2号原告宋某某,198年8月7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李有,长岭县太平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路某某,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伦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有、被告张某某、被告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2013年8月4日,被告因购买打花生机械资金不足向我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当时打下10600元欠据,600为利息。打欠条时,因为张某某不会写字,由张某某妻子路某某代为在欠条上签字,我将借款交给张某某,当时有证人冯某某在场打吊瓶,知道此事。可现在还款期限已到,我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称自己没有钱无能力偿还。故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请法院依法裁决。被告张某某辩称,我没向原告抬过款,原告所说都不是事实,我不同意还款。被告路某某辩称,我家购买打花生机械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我和张某某取的钱,出具欠据时张某某不是不会写字,是张某某写字难看,让我在欠据上签的名。我同意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4日,被告张某某、路某某从原告宋某某处借款10000元,被告路某某为原告宋某某出具一枚10600元欠据,其中600元为利息,约定2013年11月4日偿还。逾期后,被告张某某、路某某未偿还欠款。原告宋某某系被告路某某的舅,被告张某某、路某某为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据,证人冯某某、王某某证言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提供了欠据和证人冯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张某某、路某某从原告宋某某处借款,对欠据和冯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张某某、路某某从原告宋某某处借贷事实存在,借贷关系有效。被告张某某、路某某为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被告张某某、路某某共同借款,被告张某某、路某某应当积极偿还借款及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共同偿还原告宋某某借款10000元,并自2013年8月4日始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某某、路某某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伦富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滕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