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丽宏织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丽宏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保字第26号申请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华东轻纺针织城*期*号楼。法定代表人:孙平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央群,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莞丽宏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岗梓村。法定代表人:施超翼。申请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丽宏织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98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东莞丽宏织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慈星牌全电脑横编机。案外人慈溪汇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为此项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98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东莞丽宏织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慈星牌全电脑横编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