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执民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粱启林与周朝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粱启林,周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250-2号申请执行人粱启林。被执行人周朝。本院根据(2013)温乐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粱启林与被执行人周朝(2014)温乐执民字第250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温乐执民字第250号本次执行程序先予以终结,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阮 晶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