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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桂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093号原告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随州曾都区舜井大道89号。法定代表人赵雁鸿,该公司理事长。被告王桂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桂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桂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桂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效阳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杨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