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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法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卢在平、罗秋香与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罗某某,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醴法行初字第2号原告卢某某,男,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罗某某,女,醴陵市人,住址同上。被告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冬汉,局长。原告卢某某、罗某某不服被告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醴计生征字(2013)第X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某某、罗某某已与被告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行解决支付社会抚养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某某、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凌海军审 判 员  陈光辉人民陪审员  何亦炜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