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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孙淑艳与高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艳,高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孙淑艳,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至涛,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玉华,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艳与被告高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克艳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魏喜刚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