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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梁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商梁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豫N699**号本田思威牌轿车,沿商丘市中州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中州路与青岛路交叉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被害人谢某某驾驶的豫NT73**号捷达牌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及乘车人朱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对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为354.85mg/100ml。民事部分已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某某、朱某某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案件侦破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及谅解书,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以酌定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艳丽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杨自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