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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坊商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潍坊市富铂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凯润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富铂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凯润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坊商初字第567号原告潍坊市富铂经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凯润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市富铂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凯润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坊商初字第567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告银行存款14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平生审 判 员  杨春玉代理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