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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恩施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张文举不服恩施市人民政府给储文举颁发的恩市林证字(2009)第053486号《林权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举,恩施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张文举,男,生于1953年6月20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廖月中、邓美,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施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市市长。原告张文举不服被告恩施市人民政府2009年4月9日给储文举颁发的恩市林证字(2009)第053486号《林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颁发该证所依据的条件并无缺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未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粟敦燕审判员  刘少生审判员  袁桥成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刘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