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商初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红梅、郑付明、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红梅,郑付明,有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商初字第256-1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行举,该行理事长。被告郑红梅,女,生于1973年2月28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郑付明,男,生于1967年11月24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有军,男,生于1976年2月25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红梅、郑付明、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郑红梅、郑付明、有军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郑红梅、郑付明、有军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娟审 判 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房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