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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商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林超与郏陈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超,郏陈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商初字第428号原告:林超。被告:郏陈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超与被告郏陈峰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超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已减半),由原告林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超霞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